根據《民事訴訟法解釋》第3、]017條之規定,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,應該區分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管轄法院:
(1)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,由共同居住的縣或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。
(2)夫妻一方離開(kāi)住所地超過(guò)1年,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,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。
(3)夫妻雙方離開(kāi)住所地超過(guò)1年,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,由被告經(jīng)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;沒(méi)有經(jīng)常居住地的,由原告起訴時(shí)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。
(4)被告被注銷(xiāo)戶(hù)籍的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。
(5)原告、被告均被注銷(xiāo)戶(hù)籍的,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。
(6)當事人的戶(hù)籍遷出后尚未落戶(hù),有經(jīng)常居住地的,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;沒(méi)有經(jīng)常居住地的,由其原戶(hù)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。
(7)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,由軍事法院管轄。
(8)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,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。
(9)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,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。
(10)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,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,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,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。
(11)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,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?lài)ㄔ汗茌牉橛刹挥枋芾?,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,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。
(12)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,一方居住在國內,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,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,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,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。
(13)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,應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。
(14)已經(jīng)離婚的中國公民,雙方均定居國外,僅就國內財產(chǎn)分割提起訴訟的,由主要財產(chǎn)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。